浙江大學(xué)學(xué)生陳繪衣在乘坐火車時不慎丟失車票,被當即要求補票,陳繪衣出示購票短信、票據(jù)照片、身份證等憑據(jù),證明自己已購過票。不過,她的這些努力,依然沒能“打動”鐵路工作人員,在對方的堅持下,陳繪衣全價補了票。隨后,她與同學(xué)用一紙訴狀,將昆明鐵路局告上了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新浪財經(jīng)2015年10月19日)
對于車票丟失將鐵路告上法庭一事,一方面是公民維權(quán)意識提高,另一方面這種維權(quán)是否合理還有待商榷。
車票自旅客購買并且拿到手之后,這車票就是旅客的責任了。這就好比,你買到了房子、車子,它們屬于你們的資產(chǎn),它們的完整與否全由主人決定。那么,車票是好好地拿在手,還是不小心遺失,這都是主人的事了。所以,學(xué)生丟失車票,首先應(yīng)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這個事件,丟失車票是起因,而出示一系列證據(jù)之后還要補全價票,則是事件的導(dǎo)火索。大約在學(xué)生心中認為,我有證據(jù)你憑什么不“承認”吧。
其實這位旅客并不了解鐵路工作人員為何一定要讓她補票,也不知道她在下車之后還可以根據(jù)列車工作人員提出了客運記錄退票,也就是說她實際上還是買一張票乘車,并沒有多買車票。不了解事情的全部,就將鐵路告上法庭,這是在不應(yīng)該。而對此社會人士也有看法,
曹林老師對此事件提出了“丟失車票補全票符合最小防范成本原則”的觀點我覺得很有道理。他在文章中講到:“相比乘客自己保管好車票所要付出的成本,防范因此導(dǎo)致逃票的管理成本高很多,所以應(yīng)由乘客承擔責任,這符合法律上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則”。
從這里有一個關(guān)鍵,鐵路既要保證正常的運輸秩序,又要對破壞秩序的人做出懲罰,顯然光靠鐵路部門獨自是不能承擔的。因此,在這里就需要旅客加入維護秩序的行列中。相比鐵路部門不斷查證車票去防范那些“拿別人的票冒充”進行逃票,旅客報關(guān)好自己的車票成本更低。從成本支出與取得成效的對比來藍,顯然乘客自己保管好車票從而防范被冒用的成本最小――那么,以“丟票補全票”的方式讓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車票,就應(yīng)該被支持。
而事件中,女乘客用短信記錄做為乘車憑證,這種事本身就是不嚴謹?shù)。車票作為個人的唯一乘車記錄,如果可以用手機短信、票據(jù)信息等作為憑證,那么有人盜用她的信息也說自己車票丟了,她又怎么證明是自己買票不是他人買票了呢。而且在乘航班、輪船時丟票都不能乘車,為何人們在乘火車時丟失車票就想著要用這些?既然都是規(guī)矩,為何有區(qū)別對待,所以,請保管好自己的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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