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是在保險標的損害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時,在一定的條件下,被保險人具有的某種權利要轉讓給保險人,這種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即為保險代位。即保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有關第三者進行交涉或訴訟,以取得應得的賠償,這種權利稱為“保險代位權”(The Right of Subrogation)。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轉移權利時,有兩種情況:(1)保險標的的權利轉移;(2)對第三者的權利轉移。前者,當保險標的全部滅失,保險人支付了全部保險金時,被保險人擁有的保險標的的權利則由保險人取得;如部分保險時,則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對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其權利。后者,如保險事故的損害由第三者的行為所產生的,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其應負擔的保險金時,在其支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了保險合同人或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利。所謂“對第三者的權利”,不僅是由第三者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還包括第三者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